为承包消防涂料工程,海安男子吉某夸下海口承诺能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意见书》(以下简称设计意见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书)。因缺少原件材料,承诺不能兑现,他竟铤而走险伪造假的公文和印章。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吉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8月,南通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手续不全一直无法办理设计意见书。负责厂区基建和政府协调的总经理助理张某某听说吉某擅长这方面的工作,便将该公司的塔筒转运车间消防涂料工程承包给吉某,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吉某负责办理设计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
吉某因没有能够拿到施工许可证原件,不能办理两份检查意见书,便自作聪明联系路边的假证广告,制作了假的“启东市公安消防大队审批专用章”。另外,他特意伪造了一份启东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意见书和一份验收意见书,并将伪造的印章加盖在两份文书上交给张某某,企图蒙混过关。
2017年11月,启东市公安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在进行工程安全验收的时候,发现了上述两份假文书。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吉某制作的启东市公安消防大队设计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及加盖的印章都是伪造的。同年11月29日,吉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吉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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